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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7日至18日,“共同面对新科技: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学术讨论会”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召开,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出席会议并发言。
王世涛发言的题目是《从社会科学到社科法学:法学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的悖论》,王世涛从科学、社会科学、社科法学进行知识的考古,并认为,在近代,从科学到科学主义的孔德社会实证主义的直接结果是社会的科学化,这种将科学扩展至社会领域的唯科学论导致“社会科学”建构主义的“整体论”和“唯理论”以及对人的全面控制。因而立基于这一“社会科学”之上的社科法学注定不可能成功。在历史上,法学先于社会科学实现自我建构以及法学的特质,因此法学并不从属于社会科学。无论大陆法系的立法中心主义还是普通法系的司法中心主义,议会立法与法院判例作为规范形式能够共享“法学”的规范思维,并与“社科”的科学思维划清界限。社科法学的开放性只能解构传统法学,却不可能实现社科法学的自我建构。仍秉持大陆法传统的中国,法学之本只能是法学的规范主义,而不可能是法律的科学主义。社会科学只应处于法学外在的知识资源供给的辅助性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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